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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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湘潭,湖南省辖地级市,简称潭,因盛产湘莲而别称“莲城”,又称“潭城”。下辖湘潭县、韶山市、湘乡市、雨湖区、岳塘区五个县(市)区,2016年总人口283.8万。湘潭市总面积5006平方千米,其中城区面积168.21平方千米,建成区面积79.2平方千米。湘潭从南朝开始建县,距今已有1500多年,是湖湘文化的重要发祥地、中国红色文化的摇篮,有“小南京”、“金湘潭”的美誉。“湘中灵秀千秋水,天下英雄一郡多”,湘潭伟人、巨匠灿若星辰——蜀汉名相蒋琬,晚清重臣曾国藩,文化名人齐白石,一代领袖毛泽东、开国元勋彭德怀、著名将领黄公略、开国大将陈赓、谭政等都诞生于此。湘潭是国家长株潭城市群“两型社会”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心城市,曾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、国家园林城市、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。2016年12月7日,湘潭被列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。